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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怎么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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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3-15 10:46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

鲁食药监注函〔201818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及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2018年受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8年受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开展临床试验的项目。

  抽查原则:综合考虑产品风险程度、申请人情况、临床试验机构规模和承担项目数量等因素,重点对我省以前未审批过的产品、生产企业首个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和经审评认为风险度高需进行临床试验检查的产品进行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一)开展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参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中公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检查要点见附件1

  (二)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5号)的原则和要求, 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检查要点见附件2

  三、检查程序

  省局将组成检查组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附件3)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实施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的临床试验机构、注册申请人。

  四、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结论按以下原则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

1.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相应临床试验资料不一致的;

2.临床试验数据不能溯源的;

3.伪造知情同意书的签名,多次或故意不执行知情同意;

4.受试产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或试验用样本不真实的。

5.瞒报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药。

  (二)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规定要求的,判定为存在规范性问题。

(三)未发现真实性和规范性问题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检查发现真实性问题及严重规范性问题的,省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涉及真实性但存在一般规范性问题的,对注册申请资料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综合评价,作出是否通过临床试验检查的决定。存在严重规范性问题但检查组无法判定该问题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否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检查员可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意见表(附件4)中予以详细记录并说明,由省局组织审评机构及相关专家作出综合判定。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完成省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督促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注册申请人如认为其注册申请临床试验存在真实性和严重规范性问题的,可以自行撤回注册申请事项。省局通知注册申请人开展临床试验检查后,不再受理相关注册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检查计划确定后,申请人不得申请延期检查,临床试验机构确有特殊情况在计划时间内无法接受检查的,应以临床试验机构名义向省局申请延期。

  特此通告。

  附件:

1.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意见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5


附件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

(体外诊断试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制订。

序号

现场检查要点

1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1.1

临床试验机构

1.1.1*

是否为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单位开展

1.1.2

是否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

1.1.3

仪器设备是否具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与临床试验是否吻合

1.2

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1.2.1

知情同意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可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1.2.2

是否有伦理审查文件

1.2.3

伦理委员会是否保存所审查的文件资料,审查的方案/知情同意书版本及内容是否与执行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1.3

临床试验备案情况

1.3.1*

是否按规定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

1.4

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1.4.1

是否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1.4.2

协议/合同内容是否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信息相符

1.4.3

是否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

2

临床试验部分

2.1

临床试验准备情况

2.1.1

申请人是否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

2.1.2

临床试验方案及其修改是否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或者备案

2.1.3

申请人是否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是否有培训记录

2.1.4

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有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文件物品的交接记录

2.2

知情同意情况(免知情同意除外)

2.2.1*

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病例数相符(包括筛选失败病例)

2.2.2

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是否与伦理审查通过的版本一致

2.2.3*

伦理审查时间是否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

2.2.4

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含临床试验人员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2.2.5*

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否为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

临床试验实施情况

2.3.1

申请人是否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临床试验工作人员是否掌握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

2.3.2

临床试验过程是否遵循临床试验方案

2.3.3

各临床试验机构执行的试验方案是否统一

2.3.4

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收集、病例报告表(如适用)是否由临床试验工作人员签字

2.3.5

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是否由试验方案规定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完成

2.3.6

申请人是否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是否有监查记录

3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

3.1

是否具有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病例鉴认文件(如适用)

3.2*

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病例鉴认文件(如适用)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例数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信息相符

3.3*

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受试者鉴认文件(如适用)等是否可以溯源,并且具有关联性

3.4*

试验中生成的检测报告或结果中的数据是否可以溯源

3.5*

病例报告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在原始病历、检验记录等原始记录中可追溯(如适用)

3.6

病例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如适用)

3.7

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是否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试验机构盖章

4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  

4.1*

该产品是否具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4.2

管理记录(包括运输、接收、处理、储存、分发、回收与销毁等)是否完整,数量是否相符

4.3

运输条件、储存温度、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安全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4.4*

是否与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一致、规格型号相符

5

临床试验用样本的管理  

5.1*

临床试验用样本来源、编号、保存、使用、留存、销毁的各环节是否有原始记录

5.2

临床试验用样本检测与临床试验方案规定一致,是否具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5.3

临床试验用样本是否重复使用,如有,应提供相应说明

6

申报资料的情况

6.1*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6.2*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版本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6.3*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原始记录和原始数据一致

6.4*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临床试验人员签名及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是否属实

注:标*条款序号为严重规范问题项,未标注的条款序号为一般规范问题项。


附件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制订。

序号

现场检查要点

1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1.1

临床试验机构

1.1.1*

是否为经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1.1.2

是否具有与受试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

1.1.3

伦理委员会构成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1.1.4

伦理委员会是否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是否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1.2

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1.2.1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是否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相关文件,文件目录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1.2.2

伦理委员会是否保存所审查的文件资料,审查通过的方案、知情同意书是否与执行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1.2.3*

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是否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1.2.4*

是否有伦理审查记录及相关伦理书面意见,取得伦理书面意见的时间是否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

1.2.5*

参加伦理评审和表决人数是否少于5人,作出任何决定是否由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1.2.6

研究者是否参与伦理审查的评审、投票或者发表意见

1.2.7

伦理委员会签发的书面意见,是否有盖章、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专业以及本人签名

1.2.8*

受试者受到伤害时是否给予及时救助和补偿

1.3

临床试验批准或备案情况

1.3.1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在临床试验前获得批准

1.3.2*

是否按规定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

1.4

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1.4.1

是否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4.2*

协议/合同内容与受试产品信息是否相符。

1.4.3

协议/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各方责任

1.4.4*

协议/合同的签署时间是否在申报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之内

2

临床试验部分

2.1

临床试验准备情况

2.1.1*

临床试验方案及其修改,是否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或者备案

2.1.2

申办者是否组织制定和修改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有关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2.1.3

申办者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所提供的研究者手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2.1.4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是否具有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

2.1.5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是否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2.1.7

申办者是否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所必需的培训,是否有培训记录

2.2

知情同意情况

2.2.1*

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病例数相符(包括筛选失败病例)

2.2.2

知情同意书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2.3*

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是否与伦理审查通过的版本一致

2.2.4

知情同意书是否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订后版本的日期

2.2.5

如知情同意书在试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是否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2.2.6*

伦理审查时间是否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

2.2.7

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含临床试验人员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2.2.8*

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否为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2.9*

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是否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未成年人能对是否参加试验作出意思表示的,是否征得了其本人同意。

2.3

临床试验实施情况

2.3.1

申办者是否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供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遵循。

2.3.2

临床试验人员是否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

2.3.3*

临床试验过程是否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包括受试者入选与排除标准、病例数、对照品选择、试验周期、观察指标、不良事件处置和记录等

2.3.4*

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和实质性改变,是否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或者是否按照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2.3.5

各临床试验机构执行的试验方案是否为同一版本(多中心)

2.3.6

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收集、病例报告表是否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字

2.3.7

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是否由试验方案规定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完成

2.3.8

仪器设备是否具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与临床试验是否吻合

2.4

监查实施情况

2.4.1

申办者是否制定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标准操作规程

2.4.2

是否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是否有监查记录

2.4.3

监查员是否在试验前确认临床试验机构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符合要求,实验室设备齐全、工作情况良好,预期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要求

2.4.4

监查员是否在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遵循有关法规、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

2.4.5

监查员是否确认每位受试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情况以及试验的进展状况;对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等,应当清楚、如实记录;对修订的知情同意书,确认未结束临床试验流程并受影响的受试者重新签署

2.4.6

监查员是否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2.4.7

监查员是否确认所有错误或者遗漏均已改正或者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2.4.8

监查员是否对每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治疗效果等均进行确认

2.4.9

监查员是否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其他器械缺陷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2.4.10

监查员是否对已试验用医疗器械样品的供给、使用、维护以及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与回收

2.4.11

监查员每次监查后是否书面报告申办者,报告内容是否包括监查员姓名、监查日期、监查时间、监查地点、监查内容、研究者姓名、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结论以及对错误、遗漏做出的纠正等

2.5

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2.5.1

是否制定针对不良事件监测、记录、处理、报告等有关文件

2.5.2

试验中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是否按规定记录和处理,并与临床试验报告一致

2.5.3

对于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以外的不良事件,研究者是否和申办者共同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受影响的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重新签名确认

2.5.4*

对于临床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是否均按规定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2.5.5*

在临床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的,否按规定要求记录和处理,并与临床试验报告一致

3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

3.1

是否具有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病例鉴认文件

3.2*

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病例鉴认文件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例数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信息相符

3.3*

受试者鉴认文件或者筛选入选记录等是否可以溯源,并且具有关联性

3.4*

试验中生成的检测报告或结果中的数据是否可以溯源

3.5

病例报告表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6

病例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

3.7

临床试验所形成数据、文件和记录等是否有研究者及试验人员签确认字

3.8*

病例报告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在原始病历、检验记录等原始记录中可追溯

3.9

临床试验记录作为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作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4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管理

4.1*

该产品是否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4.2

试验用医疗器械应当质量合格,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以及贴有“试验用”的特殊标识

4.3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是否齐全,应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4.4

受试产品的运输条件、储存温度、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安全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4.5*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是否满足可追溯的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序列号等信息应满足可追溯的要求。研究者所收到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与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数量应满足可追溯的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生产、检验、运输、接收、使用、回收与处置等的时间应满足可追溯的要求等

4.6*

试验用医疗器械是否与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5

申报资料的情况

5.1*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5.2*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版本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5.3*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原始记录和原始数据一致

5.4*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临床试验人员签名及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是否属实

6

基本文件管理

6.1

临床试验机构是否按《规范》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并按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

6.2

研究者是否按《规范》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并按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

6.3

申办者是否按《规范》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并按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

注:标*条款序号为严重规范问题项,未标注的条款序号为一般规范问题项。


附件3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计划安排组织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每个检查组由2-4位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前将书面通知相应的临床试验机构、实施者。必要时,通知临床试验机构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抵达临床试验机构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1.预备会。现场检查前,检查组组长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召开预备会,熟悉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研究确定检查方法,进行人员分工,落实相关纪律要求。

2.首次会议。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出示检查通知、通报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事由、现场检查纪律和要求,告知临床试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实施者同时到会。

3.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调阅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病例报告表以及其他原始试验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地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等。检查员可与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或者试验人员进行交流,了解试验情况。对需要取证的,检查组可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证据留存,如复印、录音、摄像等。

现场检查时间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一般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如需延长时间应报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同意。

4.综合会议。组长主持召开综合会议,检查组成员汇报现场检查中各自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共同讨论并确认,如实、清晰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意见表并确认取证材料。

5.末次会议。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实施者通报检查情况,临床试验机构和实施者作解释说明,相关文件签字盖章等。

6.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意见表。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和末次会议情况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意见表的填写,提出检查结论建议,并经检查组全体成员、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实施者代表签字,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公章。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实施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内容有异议的,可作书面解释和说明,并签字、加盖公章。临床试验机构或实施者拒不签字的,由检查组记录并说明情况。

7.提交材料。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提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意见表等检查材料。


附件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意见表

检查日期

2018、3、21

检查地点

济南

检查目的

鲁械咨询治疗仪临床验证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注册申请人

济南鲁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鲁械咨询治疗仪   LX1000

注册受理号


试验机构名称

山东省立医院

试验机构类型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非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牵头单位

承担科室

疼痛科

承担病例数

74

实验方案

版本号


完成日期


制定单位


实验报告

版本号


完成日期


制定单位


试验机构主要在场人员

姓名

职务

部门

职称





















严重规范问题项(条款序号和主要内容):共  项

条款号

不合格内容











一般规范问题型(条款序号和主要内容):共  项

条款号

不合格内容



























本列表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监督检查的发现,不代表该临床试验缺陷和问题的全部。

不适用

检查项目

条款序号和主要内容:

核查情况总体评价


检查结论

建议:□通过临床试验检查       □未通过临床试验检查

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员


组长


观察员


临床试验机构确认意见

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确认意见

申请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临床试验机构确认意见及申请人确认意见应写“同意”或“不同意”,未填写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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