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片1
定制式义齿企业相关法规
鲁械咨询专注于医疗器械注册
付开明 18954196393
幻灯片2
义齿企业法规目录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国务院令739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五、《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六、《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9号)
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2020年25号通告)
九、《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药监综械管〔2021〕43号)2021-04-09
幻灯片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赵毅新: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长 赵毅新)
于清明:构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于清明)
杨悦: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医疗器械科学监管水平迈上新台阶。(清华大学药学院研究员杨悦)
王宝亭: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全力为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副会长王宝亭)
幻灯片4
医疗器械创新
第八条 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幻灯片5
医疗器械创新
第九条 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幻灯片6
注册人、备案人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幻灯片7
注册人、备案人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四)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幻灯片8
注册人、备案人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幻灯片9
注册人、备案人
探讨:义齿与注册人制度
定制与委托生产
数字口模、3D打印与规模化生产
减少修模、蜡型、铸造、切削等工序
幻灯片10
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幻灯片11
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幻灯片12
科学监管
第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
第六十八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幻灯片13
科学监管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幻灯片14
科学监管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七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幻灯片15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幻灯片16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幻灯片17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幻灯片18
法律责任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幻灯片19
说明书、标签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幻灯片20
思考
企业是不是要进行规模化生产?
质量体系、风险管理、不良事件监测是不是做到位?
随机文件的问题?
幻灯片21
医疗器械注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26日
第十八条【体系和委托】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人员要求】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资料要求】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幻灯片22
医疗器械注册
第五十六条【避免重复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安排现场检查的内容,避免重复检查。
产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在核查过程中,可仅对注册申请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幻灯片23
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
第六十二条【注册事项】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概要、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境内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
幻灯片24
医疗器械注册
第八十八条【许可事项变更程序】对于许可事项变更,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作出评价。
受理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的时限组织技术审评,同意变更的,发给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许可事项变更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幻灯片25
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第八十九条【登记事项变更程序】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幻灯片26
医疗器械注册(延续)
第九十一条【延续注册程序】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幻灯片27
医疗器械注册(延续)
注意
2018年8月1日前取得的注册证,延续注册时注册证的编号会发生变化,务必及时进行生产许可证变更。
鲁械注准2017263XXXX,延续后会变成鲁械注准2017217XXXX。
幻灯片28
医疗器械注册时限
第一百条【技术审评时限】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
幻灯片29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时限
第一百零四条【登记事项变更时限】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发给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
幻灯片30
医疗器械注册时限延长
第一百零五条【时限延长】因产品特性及技术审评、核查等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核查等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延长时限的技术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他相关技术机构
幻灯片31
医疗器械注册(不计入时限)
第一百零七条【不计入时限的情形】以下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
(一)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等所占用的时间;
(二)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的时间;
(三)需要外聘专家咨询、召开专家咨询会、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时间;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程序的,中止审评审批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
(五)启动境外核查的,境外核查所占用的时间;
(六)应当缴纳注册费用的,申请人缴费的时间。
幻灯片32
医疗器械注册
第一百零九条【唯一标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分步实施制度,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办理备案时,以及上市销售前,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唯一标识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可溯源。
幻灯片33
医疗器械注册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法变更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纯钛铸造---纯钛切削
幻灯片34
医疗器械注册
第一百三十五条【定制式医疗器械管理接口】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53号公告)定制式医疗器械是指为满足指定患者的罕见特殊病损情况,在我国已上市产品难以满足临床需求的情况下,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于医疗机构特殊临床需求而设计和生产,用于指定患者的、预期能提高诊疗效果的个性化医疗器械。
幻灯片35
注册变更
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概要、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
一定要按照质量体系中的设计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设计开发变更。
幻灯片36
设计开发变更
5.8.1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
5.8.2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查看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包括更改对产品的影响;
2.设计和开发更改的实施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3.设计更改的内容和结果涉及到改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所载明的内容时,企业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以满足法规的要求。
幻灯片37
设计开发变更
查看设计和开发输出资料,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采购信息,如原材料、包装材料技术要求;
2.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等;
3.产品技术要求;
4.产品检验规程或指导书;
5.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
6.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7.提交给注册审批部门的文件,如研究资料、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检验报告、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等;
8.样品(送检样品可以只送桥,但是单冠、连冠的生产质检必须保持)
幻灯片38
设计开发变更
实际上,质量体系中设计开发变更和新产品是一样的,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出、验证、确认以及各环节的评审都不需要有。
有关的原材料采购、设备安装验证、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参数验证、人员培训与授权、生产工艺、质检规程、设备操作规程等一样也不少。
幻灯片39
定制式基台
产品描述:基台是带角度或不带角度的带孔或带螺纹的柱状或其他形状固体。一般采用钛、钛合金、氧化锆、金合金等材料制成。安装在锚固于骨内的种植体平台上。其他附件包括中央螺钉、颌面螺钉等。
预期用途:牙缺失后颌骨内植入的牙种植体的配套用部件,用于链接、支持和固位修复体或种植体上部结构。附件用于辅助基台与种植体的固位和种植体植入术后上部结构安装之前对种植体的保护
管理类别为Ⅲ类(分类目录):17-08-02
一般采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塑料聚甲醛制成。用于口腔科种植手术后的临时修复过程,保护种植体的上部结构或基台。保护帽Ⅱ
幻灯片40
基台注册信息
幻灯片41
种植义齿(含或不含基台)
2018年分类界定
种植义齿(含或不含基台):采用钛金属或全瓷材料,通过电脑三维扫描,经过专业CAD设计,高精密的五轴机床铣削而制造出来的。产品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用于已做种植体、需要后期修复的患者,修复牙体缺损、牙齿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美观。建议视情况而定:(1)如产品仅含牙冠、定制式义齿,建议按II类医疗器械管理;(2)如产品含基台,建议按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幻灯片42
基台免临床试验条件
直形基台、愈合基台及附件
直形基台、愈合基台由钛和钛合金材料制成,附件包括中央螺钉、基台螺丝、封闭螺丝、覆盖螺钉、愈合帽。为牙缺失后颌骨内植入的牙种植体的配套用部件,安装在锚固于骨内的种植体平台上,用于连接、支持和固位修复体或种植体上部结构。
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的相关要求,钛和钛合金材料本体材料须符合GB/T 3620.1《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13810《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
幻灯片43
基台产品性能研究
(1)成品力学性能:种植体/基台系统的抗压强度和抗剪切强度
(2)种植体对基台的兼容性:种植体与基台兼容(可配合使用)。
提交基台申请时,应当提交所有不同型号基台的特性技术文件。在所有的提交材料中,器械特性应当包括尺寸、形状以及连接类型。
(3)耐腐蚀试验:①金属或合金的腐蚀电位; ②异种金属组装种植体的耦合电位; ③异种金属种植体系统的腐蚀率。
(4)表面改性:包括表面涂层、喷砂、酸蚀及其他表面处理;应当提供表面处理方法、表面形态特征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关系的研究资料
幻灯片44
基台动物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产品应当按照YY/T 0268和YY/T 0127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
动物实验研究: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在适合的动物模型中进行产品的性能评价。动物实验应与产品临床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相适应
幻灯片45
基台生产
生产环境:GMP 最低100000级,无菌检验10000万级。
生产工艺:灭菌工艺
应提交灭菌验证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 (1)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
(2)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
包装
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19633、ISO11607、ASTM D-4169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如阻菌性能能、剥离强度等
质量体系: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的要求
幻灯片46
基台临床试验
角度大于30°的基台:临床观察的时间点通常为种植修复完成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及3年。
其他的:临床观察的时间点通常为种植修复完成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
研究过程的药物治疗:如抗生素、止痛剂、漱口水之类的用药情况均需记录
影像学资料:依据影像学资料定量分析牙槽嵴吸收情况;还应当记录种植体周围X-线透射的影像学证据
不良事件和并发症:基台螺丝松动或折断、疼痛、感觉异常等
幻灯片47
种植体上部冠
幻灯片51
聚合瓷
树脂光固化单冠连冠桥,国家没有标准,也没有指导性文件。
参考北京和广东已批过的产品对此没有专项技术要求。但是山东要求企业自己提要求。
幻灯片52
嵌体、桩核的密合性问题
国家没有标准,也没有指导性文件。
独创要求0.3mm。一家企业几年前提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