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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评论(0)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二、许可内容:山东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换证 三、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申请表》;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5.市局开具的换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的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使用A4规格纸张通过行政审批系统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材料顺序按照申办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排列。 (二)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盖章。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 →SDFDA现场核查→SDFDA审查并作出决定(20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核查: SDFDA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SDFDA进行现场核查。 (三)决定: SDFDA收到完成的现场核查资料后,在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五年,持证单位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但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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